202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其中“协同”旨在落实覆盖城乡的服务体系目标。但是,在服务实施过程中,多主体参与并非都能实现“实质协同”,也可能会浮于表面,出现“形式协同”的假象。学校作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主要阵地和重要主体,如何发挥学校的主体性以及与其他主体的协同性,落实“协同育人”目标,是新时代背景下我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构建和政策目标落实的关键命题。